序号 | 法律 依据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实施 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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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 |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1、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宣传拓展业务,未承办具体案件,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 2、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律师服务并有5000元以下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律师服务并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律师科 |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两次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两次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两次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2 | 《律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1、私自接受委托,未私自收取费用,未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2、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或私自收取费用二次以上,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4、私自接受委托或私自收取费用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纠正违法行为和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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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谅解,没有造成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3、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有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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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3、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律师科 | |||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得到当事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3、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理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有该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三次或三次以上有该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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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且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有该违法行为;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1项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项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2项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2项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3项以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3项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1、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能配合调查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12个月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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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1、有轻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经法庭或仲裁庭制止未影响诉讼和仲裁继续进行,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情节较重,经法庭或仲裁庭训诫制止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扰乱法庭、冲裁庭秩序,严重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进行,被相关机构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有三次或三次以上扰乱法庭、冲裁庭秩序,严重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1、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未实施煽动、教唆行为或虽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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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1、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以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1、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律师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1、首次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情节轻微,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10000-2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20000-5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50000元以上,拒不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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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1、首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在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不纠正,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在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后仍不纠正,拒绝或阻碍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1、首次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情节轻微,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能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拒不纠正,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律师科 | |||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1、首次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已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1、首次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情节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违反规定,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情节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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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1、无正当理由,第一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给予警告。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给予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4、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1、首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3项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调查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1、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的,给予警告。 2、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律师的管理,因律师违法执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因律师违法执业行为被其他行政机关处以数额较大罚款给律师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出现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刑事犯罪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5 | 《律师法》 |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首次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被发现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两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拒绝或阻碍调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律师科 | |
6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1、超越业务范围办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超越业务范围办案,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1.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律师科 | |||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1、首次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给予警告; 2、两次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1.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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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1.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接受年度检查,超期六个月以下的,经发现后及时补办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接受年度检查,超期六个月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所超期限内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骗取通过年度检查之日起至作出处罚之日止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4.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1.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律师科 | |||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1.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首次承办业务尚未造成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1.首次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两次以上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1、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时间一年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上行为,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 律师科 |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1、违反规定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的,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大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规定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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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严重,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1.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次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次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次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律师科 | |||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1.首次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两次以上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多次以上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1.首次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两次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多次以上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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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1.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且造成损害后果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1.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但未给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1.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但未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较经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律师科 | |||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1.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1.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影响较小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改正的,予以警告; 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予以开除。 | 律师科 | |||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1.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情节轻微,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情节或后果较重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予以开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1.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情节或较轻后果的,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情节或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律师科 | |||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1.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予以开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1.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情节或后果较轻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予以开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律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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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予以开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予以开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予以开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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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援助 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拒绝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次 | 警告、责令改正 | 法律援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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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拒绝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次 | 停业整顿1个月 | ||||
律师事务所拒绝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次 | 停业整顿2个月 | ||||
律师事务所拒绝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次以上 | 停业整顿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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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援助 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1次 | 警告、责令改正 | 法律援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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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2次 | 停止执业1个月 |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3次 | 停止执业2个月 |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3次以上 | 停止执业3个月 |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不足3000元 | 警告、责令改正 | 法律援助科 | ||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停止执业1个月、退还违法所得,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罚款 | ||||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停止执业2个月、退还违法所得,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罚款 | ||||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30000元以上 | 停止执业3个月、退还违法所得,并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罚款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一)采取以下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1、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没有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 |
2、诋毁或多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有违法所得1000元~3000 元;或者支付了回扣、佣金的,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对公证机构罚款10000~3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1000~3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正科 | ||||
3、诋毁或多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有违法所得3000~5000元,或者支付了回扣、佣金,情节严重,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对公证机构罚款30000~50000元, 对公证员罚款3000~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1、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不超过10%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超过10%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10%~15%的,对公证机构罚款1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15%~20%的,对公证机构罚款2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2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20%~30%的,对公证机构罚款3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3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30%~40%的,对公证机构罚款4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4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40%以上的,对公证机构罚款5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三)公证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尚未出具公证书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出具了公证书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罚如下: (1)出具1件公证书,罚款1000元。 (2)出具2件公证书,罚款2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3)出具3件公证书,罚款3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的处罚。 (4)出具4件公证书,罚款4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5个月的处罚。 (5)出具5件以上公证书,罚款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6)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均予以收违法所得。 | |||||
(四)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1、报酬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报酬在500~1000元的,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报酬在1000~2000元的,罚款2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报酬在2000~3000元的,罚款3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报酬在3000~4000元的,罚款4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5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报酬在4000元以上的,罚款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五)公证员违反回避原则的 | 1、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无利害关系的公证2件以下的,给予警告。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无利害关系的公证3件以上的,罚款1000元。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罚如下: (1)办理1件,罚款1000元。 (2)办理2件,罚款2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3)办理3件,罚款3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的处罚。 (4)办理4件,罚款4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5个月的处罚。 (5)办理5件以上,罚款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1、.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除给予警告之外,作如下处罚: ( 1)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0~40000元,停业整顿1个月。 (2)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40000~70000元,停业整顿2个月。 (3)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70000~100000元,停业整顿3个月。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正科 |
2.公证书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①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3000元。 ②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3000~5000元,停止执业3~6个月。 ③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5000~8000元,停止执业6~9个月。 ④出具4件公证书以上的,罚款8000~10000元,停止执业9~12个月。 | |||||
3公证书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①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4000元,停止执业3~6个月。 ②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4000~6000元,停止执业6~9个月。 ③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6000~10000元,停止执业9~12个月。 ④出具4件公证书以上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3)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三)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1.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3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5000元,停止执业3~6个月,追回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警告,罚款5000~10000元,停止执业6~12个月,追回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侵占、挪用公证费时间超过3个月,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追回款项;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5000元,追回物品,停止执业3~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价值在2000~3000元的,给予警告,罚款5000~10000元,追回物品,停止执业6~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价值在3000元以上,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追回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8.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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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1.公证机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1)毁损1件,罚款20000元。 (2)毁损2件,罚款20000~40000元。 (3)毁损3件,罚款40000~60000元,停业整顿1个月。 (4)毁损4件,罚款60000~80000元,停业整顿2个月。 (5)毁损5件,罚款80000~100000元,停业整顿3个月。 (6)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罚款10000元,停业整顿3个月。 | ||||
2.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1)毁损1件,罚款2000~4000元,停止执业3~4个月。 (2)毁损2件,罚款4000~6000元,停止执业4~6个月。 (3)毁损3件,罚款6000~8000元,停业执业6~8个月。 (4)毁损4件,罚款8000~10000元,停业执业8~12个月。 (5)毁损5件,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6)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7)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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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公证机构 (1)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警告,罚款10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①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00~5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1~2个月的处罚。 ②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后果严重的,罚款50000~8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2~3个月的处罚。 ③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罚款10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公证员 ①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12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处罚如下: ①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6个月的处罚。 ②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5000~8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12个月的处罚。 ③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