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尹某,女,61周岁。2015年4月28日上午9时,因双下肢裸关节皮肤瘙痒伴湿疹2年到某医院就诊。服药48天后,出现皮肤黏膜黄染。后经辽阳市中心医院和传染病医院诊断为肝损伤及急性黄疸型戊肝。患者及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在对其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其发生肝损伤及急性黄疸型戊肝的病情,某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人民币15万元。患方于2017年4月向医调委递交了人民调解申请书,接到医患要求调解的申请后,医调委指导医患双方及时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即选派调解员赶赴现场。
【调解过程】
2017年4月24日,患方来到医调委陈述事实及请求事项,明确表示申请调解纠纷,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受理该案后,医调委启动专家评鉴程序,专家在审核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听取医患双方陈述,研究分析案情,做出分析意见。某医院违反药品管理的的相关规定,确实存在用药过错,院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同时,调解员对患者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医学知识的讲解,讲明疾病的发生有一定客观性和规律性,也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有些发病原因确实无法明确,故不能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医患双方对专家意见均无异议。调解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医患双方可接受的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同意了医调委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有关规定,某医院一次性付给尹某赔偿款人民币47,000.00(肆万柒仟元)整,该赔偿款包括既往和今后对患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赔偿。患方自愿同意接受上述款项后一次性了结此纠纷,不再追究医方及相关医务人员任何责任。医方对患方一次赔偿后,患方身体各部位再发生任何病变其后果自己承担,医方不负任何责任。通过医调委不懈努力,医患双方互相谅解,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辽阳市医调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其诉求和心理,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用良好的服务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使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建议,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建立信任关系。调解员在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后,认真倾听当事人诉说,注意情绪疏导,并且始终保持公正、中立,尽量拉近医患双方的距离,用真诚取得患方的信任。
二是吃透法律法规。调解不是简单的“和稀泥”,法律法规永远是调解的基础,而医疗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调解过程中医调委启动专家评定程序,找出双方矛盾纠纷焦点,找准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平衡点。通过背对背劝说、面对面沟通,让医患双方都能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达到双方的心理预期。
三是做到情理结合。医疗纠纷的调解,不可能一蹴而就。调解员的耐心、恒心,体现了以情动人。医调委的公平、公正,体现了以理服人。从而促使案件最终达成协议,化解了此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