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单位:辽阳市司法局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 | 法律依据 | 实施科室 | 责任人 | 备注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2 |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3 | 律师执业本市变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5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变更、延续、注销初审 | 《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 法律职业资格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 吴铁丽 | |
6 | 对公证员执业资格初审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公证科 | 曹兴林 | |
7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初审——公证员任职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初审——公证员任职转报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公证科 | 曹兴林 | |
8 | 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2号)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公证科 | 曹兴林 | |
9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员免职转报初审 | 《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公证科 | 曹兴林 |
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单位:辽阳市司法局
序号 |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 法律依据 | 实施 科室 | 责任人 | 备注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行为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7 | 对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8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行为的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法律 援助科 | 昝丽 | |
9 | 对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二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法律 援助科 | 昝丽 | |
10 | 对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公证科 | 曹兴林 | |
11 | 对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 公证科 | 曹兴林 |
行政检查权力清单
单位:辽阳市司法局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 | 法律依据 | 实施科室 | 责任人 | 备注 |
1 |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2 | 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的行政监督检查 |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3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 《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工作机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 法律职业资格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 吴铁丽 | |
4 |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检查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司发通〔2007〕67号) 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公证科 | 曹兴林 | |
5 | 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 公证科 | 曹兴林 | |
6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八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公证科 | 曹兴林 |
行政奖励权力清单
单位:辽阳市司法局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 | 法律依据 | 实施科室 | 责任人 | 备注 |
1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 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 律师工作科 | 王正岗 |
行政给付权力清单
单位:辽阳市司法局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 | 法律依据 | 实施科室 | 责任人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法律援助科 | 昝丽 |
其他权力清单
单位:辽阳市司法局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 | 法律依据 | 实施科室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报名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 法律职业资格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 吴铁丽 | |
报名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